项目类型:
前审后批
审批内容:
1、申请单位及进出口物质种类、数量、用途、贸易国和配额;
2、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;
3、申请物质是否符合《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》和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规定。
法律、法规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 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)第四十五条;
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3号)第七条、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。
受理范围:
列入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》和《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》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。
审批条件:
1、申请表(主要包括:申请单位名称、地址、化学品中英文名称,美国化学文摘号、海关编码、进出口数量、进出口国(地区)、用途、包装方式、国内运输方式、装卸口岸);
2、外商所在国政府许可证明复印件;
3、首次申请时需提交进出口资质证明;
4、进出口合同;
5、进出口流向说明。
审批程序:
1、企业通过“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系统(www.enviroie.org.cn)”提交申请,并邮递书面申请材料。
2、对一般用途的ODS进出口申请,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核;对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,进出口办审核后,征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意见,并报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办主任批准。
3、审核通过后在网络管理系统(www.enviroie.org.cn)中进行公示;公示无异议后发放“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”,同时将审批单电子信息发送商务部电子数据中心。
审批流程图:

申请书格式:
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书(www.enviroie.org.cn)
承诺期限:
20个工作日
收费标准:
不收费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