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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申请审批
2011-06-21

项目类型

  前审后批

审批内容

  1、申请单位及进出口物质种类、数量、用途、贸易国和配额;

  2、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;

  3、申请物质是否符合《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》和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规定。

法律、法规依据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 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)第四十五条;

  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3号)第七条、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。

受理范围

  列入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》和《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》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。

审批条件

  1、申请表(主要包括:申请单位名称、地址、化学品中英文名称,美国化学文摘号、海关编码、进出口数量、进出口国(地区)、用途、包装方式、国内运输方式、装卸口岸);

  2、外商所在国政府许可证明复印件;

  3、首次申请时需提交进出口资质证明;

  4、进出口合同;

  5、进出口流向说明。

审批程序

  1、企业通过“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系统(www.enviroie.org.cn)”提交申请,并邮递书面申请材料。

  2、对一般用途的ODS进出口申请,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审核;对特殊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,进出口办审核后,征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意见,并报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办主任批准。

  3、审核通过后在网络管理系统(www.enviroie.org.cn)中进行公示;公示无异议后发放“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”,同时将审批单电子信息发送商务部电子数据中心。

审批流程图

申请书格式

  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书(www.enviroie.org.cn

承诺期限

  20个工作日

收费标准

  不收费

  字号:[   ] 更新日期:[ 2011-06-21] [ 打 印 ] [ 关 闭 ]
 主  办: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
 技术支持: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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